(2017)新4301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色铁丽汗·阿布力哈斯木、阿伊特古丽·卡比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地区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色铁丽汗·阿布力哈斯木,阿伊特古丽·卡比,阿尔赤尼·阿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地区分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01民初649号原告:色铁丽汗·阿布力哈斯木,女,哈萨克族,1953年1月2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阿勒泰市。原告:阿伊特古丽·卡比,女,哈萨克族,1977年3月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阿勒泰市。原告:阿尔赤尼·阿力,男,哈萨克族,1998年12月1日出生,学生,住新疆阿勒泰市。法定监护人:阿伊特古丽·卡比,女,哈萨克族,1977年3月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阿勒泰市,系阿尔赤尼·阿力母亲。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地区分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解放北路50号。负责人:顾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伟堂,男,汉族,1967年11月6日出生,系该公司法律部经理,住新疆阿勒泰市。委托代理人:白小静,女,汉族,1990年2月8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住新疆阿勒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阿伊特古丽·卡比、阿尔赤尼·阿力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地区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阿伊特古丽·卡比、阿尔赤尼·阿力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阿伊特古丽·卡比、阿尔赤尼·阿力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伊特古丽·卡比、阿尔赤尼·阿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阿伊特古丽·卡比、阿尔赤尼·阿力负担。审判员 杜金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竹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