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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民申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段文斌与杜晓辉、陈小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段文斌,杜晓辉,陈小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申6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段文斌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杜晓辉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小春再审申请人段文斌因与被申请人杜晓辉、陈小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陕08民终249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1、一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未经质证且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2、二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该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在庭审中均经过合法的举证质证程序,并无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情形,且一审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并未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利。经查,杜晓辉、陈小春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目的能够实现,该房屋产权证的办理需要龙华小区以集体的形式向房管所提交所需要的手续,并非业主个人可以随时办理,段文斌称产权登记表中出现“何粉霞”的名字,系打印错误,且陕西成泰实业有限公司已向不动产登记中心递交了新的书面资料。故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段文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段文斌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冯中彦审判员  马榆平审判员  孙 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雨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