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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81执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孔祥朋、张思明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祥朋,张思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7)鲁0881执435号申请执行人:孔祥朋被执行人:张思明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人格权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曲阜市人民法院(2016)鲁0881民初174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孔 峰人民陪审员 丁 华人民陪审员 孔建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孔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