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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刑申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敖额尔敦寻衅滋事罪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再审决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7)内22刑申7号原审被告人敖额尔敦寻衅滋事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2016)内22刑终9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申诉人)敖额尔敦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敖额尔敦不服本院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再审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