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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2民初1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刘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2民初1940号原告:刘某1,女,1989年8月30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路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春平,河北天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2,男,1987年1月11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路南区。原告刘某1与被告刘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刘某1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刘某1负担。审 判 员 王晓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张靖宜书 记 员 杜雪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