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5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邓能与随太林、随社正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能,随太林,随社正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5009号原告:邓能,女,194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随太林,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被告:随社正,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原告邓能与被告随太林、随社正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邓能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邓能负担。审判员 耿建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玛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