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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5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邓能与随太林、随社正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能,随太林,随社正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5009号原告:邓能,女,194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随太林,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被告:随社正,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原告邓能与被告随太林、随社正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邓能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邓能负担。审判员  耿建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玛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