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3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河南郑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廖荣华、廖荣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郑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廖荣华,廖荣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5民初3187号原告河南郑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苏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昊龙、黄萍萍,河南修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荣华。被告廖荣衬。原告河南郑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廖荣华、廖荣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昊龙、黄萍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荣华、廖荣衬经本院合��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5月10日,原告与被告廖荣华签订《柳工机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廖荣华向原告购买机型为ZL80E,机号为EL390695号的柳工牌装载机一台。标的物总价款为18万元,由被告廖荣华支付首付款8万元后,剩余车款共计10万元由被告分10期支付。合同并约定,若被告逾期付款,被告需向原告支付每月还款额日百分之一的违约金。同时,被告廖荣衬签有《保证书》一份,愿意对廖荣华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而被告廖荣华自2015年3月11日后就再没有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廖荣华偿还原告购车欠款10000元及违约金4412.05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从2017年1月1日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以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廖荣衬对上述欠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柳工机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一份;廖荣衬保证书一份;设备接受证明书一份;分期付款台账一份。二被告未答辩亦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0日,被告廖荣华与原告签订柳工机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一份,主要约定:被告廖荣华购买机型为ZL80E、产品编号为EL390695、发动机编号J8006E30052、车架编号JR1400279的柳工牌装载机一台。标的物总价为180000元,由被告廖荣华支付首付款80000元后,剩余车款共计100000元由被告分10期支付,具体支付日期及金额见附表。若被告逾期付款,被告需向原告支付当月还款额每天百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附��显示,被告廖荣华应自2014年6月10日至2015年3月10日期间于每月的10日还款10000元。同日,被告廖荣衬向原告出具《保证书》一份,愿意对廖荣华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车价款、利息、违约金、以及出卖人主张有权力时所支出的各项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运输费等。保证期间为自主债权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四年。原告提交设备接收证明书显示,2014年5月10日,原告向被告廖荣华交付上述装载机。原告陈述,被告共计向原告还款90000元,2015年3月11日后就未再履行付款义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廖荣华签订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廖荣华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购车欠款10000元,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按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廖荣衬为被告廖荣华上述债务向原告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故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廖荣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郑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购车欠款1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年利率24%,自2015年3月1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生效之日止)。被告廖荣衬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廖荣衬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廖荣华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元,由被告廖荣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许朝军人民陪审员 杨巧云人民陪审员 史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