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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执恢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支行与李守双、李二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支行,李守双,李二丽,张天长,李花,李守帧,王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恢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支行。法定代表人王大勇,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守双,男,197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李二丽,女,197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张天长,男,196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李花,女,196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李守帧,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王粉,女,196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支行与刘国营、王付良、刘阳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722执恢23号案件的执行。如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祯审判员 冯华彬审判员 张志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光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