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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6执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唐合作与周长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合作,周长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6执505号申请人唐合作,男,194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身份证号码……,住祁东县……。被执行人周长清,男,1980年4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身份号码……,住祁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合作与被执行人周长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周长清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唐合作各项损失68755.4元。现因被执行人唐合作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426民初11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合作如能提供被执行人周长清财产线索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本裁定暂不执行。审 判 长  刘小青人民陪审员  雷 斌人民陪审员  刘雪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姚林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