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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522执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09

案件名称

孟庆宝与贺家乐、李桂凤民间借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庆宝,贺家乐,李桂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522执317号申请执行人孟庆宝,男,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现住桓仁县桓仁镇民族路。被执行人贺家乐,女,1987年10月20日出生,满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现住桓仁县桓仁镇南关路。被执行人李桂凤,女,1963年4月9日出生,满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现住桓仁县桓仁镇南关路。孟庆宝申请执行贺家乐、李桂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辽0522民初2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贺家乐、李桂凤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孟庆宝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115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但被执行人贺家乐、李桂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0522执3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周长友审判员吕勇审判员何彦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张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