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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靳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90号申请执行人靳某某,男,被执行人李某某,女,申请执行人靳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晋0802民初41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靳某某亦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晋0802民初418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申请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民杰审判员 冯海斌审判员 宁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严   雪   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