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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财保1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记胜、张仲阳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记胜,张仲阳,段春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财保1135号申请人张记胜。被申请人张仲阳。被申请人段春英。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记胜与被申请人张仲阳、段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记胜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仲阳、段春英登记在张迪名下的鲁Q×××××号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仲阳、段春英登记在张迪名下的鲁Q×××××号车一辆;二、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告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苏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