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民初4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风兰与文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风兰,文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4494号原告风兰,女,1955年7月24日出生,蒙古族,个体。被告文明,男,1984年7月1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原告风兰诉被告文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风兰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风兰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风兰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风兰负担。审判员 包丁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