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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5执1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小伟、王强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伟,王强富,成都宇胜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5执1444号申请执行人李小伟,男,汉族,1987年10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王强富、男,汉族,1985年1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汶川县。被执行人成都宇胜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永宁镇新庄社区十一组。法定代表人王强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5)温江民初字第46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08月26日立案执行李小伟申请执行王强富、成都宇胜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李小伟与被执行人王强富、成都宇胜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分期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为保障权利人的利益不受损害在被执行人尚未履行完毕之前应将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20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王强富、成都宇胜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李小伟20000元。二、终结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5)温江民初字第46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 超人民陪审员  喻正权人民陪审员  宋水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