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刑初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闫伏喜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卫华,李丰竹,闫伏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刑初629号自诉人裴卫华,男。自诉人李丰竹,女。被告人闫伏喜,男。自诉人裴卫华、李丰竹以被告人闫伏喜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审理过程中,自诉人以被告人闫伏喜已履行判决义务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闫伏喜的自诉。本院认为,被告人闫伏喜已全部履行判决义务,自诉人裴卫华、李丰竹自愿申请撤回对闫伏喜的自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裴卫华、李丰竹撤回对被告人闫伏喜的自诉。审判员 刘义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