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02民初3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刘强礼与邹有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强礼,邹有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2民初3148号原告刘强礼,男,195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委托代理人黄国胜、徐正兵,河南黄国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有良,男,196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委托代理人邹洋洋,男,1987年9月6号出生,汉族,系邹有良的儿子,住址同上(特别授权)。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刘强礼与被告邹有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强礼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强礼与被告邹有良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强礼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06.5元,由原告刘强礼承担。审判员 顾 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熊鑫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