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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民申1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尹晓梅人事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尹晓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17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尹晓梅,女,1956年12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玫,女,住北京市丰台区,由北京时空梭上网服务有限公司推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法定代表人:徐绍史,主任。再审申请人尹晓梅因与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人事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103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尹晓梅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以尹晓梅的起诉不属于法院审理人事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裁定驳回尹晓梅的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另外,二审法院未开庭审理、未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在国家发改委未提交答辩意见的情况下作出裁定损害了尹晓梅的合法权利,属法律程序错误。综上,尹晓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本案中,一、二审法院认定尹晓梅要求国家发改委和彭森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国家发改委和彭森监督、督促陈学斌、吴连登董峰、冯青文赔偿其私人物品丢失的损失;国家发改委监督、督促彭森、陈学斌、吴连登、董峰、冯青文当面向其道歉的诉讼请求均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人事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正确,据此所作裁定并无不当,适用法律正确。尹晓梅所提二审法院法律程序错误的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尹晓梅的再审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尹晓梅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于 洋审判员 王 芳审判员 张雅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史明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