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7民初1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志义与天津宁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义,天津宁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1965号原告:李志义,男,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勇军,天津市宁河区。被告:天津宁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光明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5503712529,工商注册号:120221000024432。法定代表人:李德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嗣文,天津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义与被告天津宁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义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志义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3元减半收取1081.5元,由原告李志义担负。审判员 李长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玉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