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7财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崔玉生、张喜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崔玉生,张喜芳,王乙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7财保84号申请人:崔玉生,男,汉族,1964年1月15日出生,磁县人。。被申请人:张喜芳,男,汉族,1981年11月21日出生,磁县人。。被申请人:王乙龙,男,汉族,1973年7月13日出生,磁县人。。申请人崔玉生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乙龙驾驶被申请人张喜芳所有的停放于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停车场内的冀D×××××号三轮汽车一部。崔海英向本院提供现金5000元为申请人此次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崔玉生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乙龙驾驶被申请人张喜芳所有的停放于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停车场内的冀D×××××号三轮汽车一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梁秀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