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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执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西安海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武恒智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海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武恒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103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海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陈英。被申请人武恒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海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恒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安民初字第0516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武恒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武恒智名下有陕XXXX**雪佛兰牌汽车(车辆识别码067692)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武恒智名下有陕XXXX**雪佛兰牌汽车的所有档案。二、查封、扣押期间,对被查封的车辆不得办理过户手续,不得设立权利负担。三、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效力。审判长  李恒轩审判员  李晓军审判员  杨建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