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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1执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杨建华与重庆中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华,重庆中托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1执612号申请执行人:杨建华,女,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綦江区人,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重庆中托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铜梁区蒲吕街道办事处龙山大道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787475586F。法定代表人张军玲,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渝铜劳人仲案字(2017)第23号仲裁裁决书,于2017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重庆中托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重庆中托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杨建华的工资等53953.39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重庆中托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对被执行人重庆中托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进行查询,查明本案系系列案件之一,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有工商注册资本100万元,有厂房六幢已被江北区人民法院和本院查封,财产目前不便处置,被执行人重庆中托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目前未生产经营,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对此予以确认。本案申请标的本金53953.39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重庆中托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杨建华本金53953.39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1执61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杨建华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周 涛代理审判员  朱晨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智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