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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滦平县亿泰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军、于海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滦平县亿泰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军,于海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4执88号申请执行人:滦平县亿泰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滦平县。法定代表人:李长政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树新,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滦平县。被执行人:李军,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滦平县。被执行人:于海生,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滦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滦平县亿泰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军、于海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4民初32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滦平县亿泰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军、于海生给付欠款1600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开展如下工作:向被执行人李军、于海生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并多次传唤李军、于海生负责人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军、于海生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李军、于海生在银行无存款,无机动车辆。被执行人李军、于海生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执行标的160000.00元,因被执行人李军、于海生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故尚欠标的款160000.00元。申请执行人滦平县亿泰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到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但是本院在依法受理申请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并已经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滦平县亿泰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李军、于海生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滦平县亿泰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伟& # xB;审 判 员 王香瑞人民陪审员 毕   云   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   东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