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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4民初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张殿全胡士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殿全,胡士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4民初788号原告:张殿全,男。被告:胡士朋,男.原告张殿全与被告胡士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张殿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胡士朋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利息26000元,合计本息76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15日,赵某某、胡士朋找到原告借款50000元,并答应给月利2分,经协商,原告借给赵某某、胡士朋50000元,由赵某某、胡士朋给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后原告多次找胡士朋索要借款,未果。原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张殿全不能提供胡士朋的准确送达地址,又不同意公告审理,导致法院无法为胡士朋送达诉讼的相关法律文书,另因胡士朋不出庭,无法查清本案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殿全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张殿全预交850元),实际减半收取计850元退回张殿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