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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民初3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日照市东港区大田庆典服务中心与高强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市东港区大田庆典服务中心,高强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3156号原告:日照市东港区大田庆典服务中心,经营者丁兆玉。被告:高强,男,成年,住日照市东港区(老万锅炉)。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市东港区大田庆典服务中心与被告高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所诉被告高强身份不明确,经本院释明法律规定并催告,原告在限期内未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必须符合四项条件,其中之一即为“有明确的被告”。而本案原告未提供被告高强身份信息,被告高强的身份不明确,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的条件,应裁定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日照市东港区大田庆典服务中心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廷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匡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