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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执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梨树县白山乡前进砖厂与孙国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梨树县白山乡前进砖厂,孙国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2执440号申请执行人:梨树县白山乡前进砖厂。法定代表人:王凤才,男,195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孙国亮,男,198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申请执行人梨树县白山乡前进砖厂与被执行人孙国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2016)吉0322民初20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对被执行人名下金融、车辆等财产线索进行网络查控。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主动履行法律义务且未申报财产或(申报财产不实),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且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经申请执行人提供及本院依职权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吉0322民初206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海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三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