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8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刘某与文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文某,重庆南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8916号原告:刘某甲,女。法定代理人:刘某乙,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芳,重庆天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某,男。被告:重庆南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南坪东路六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0031-3.法定代表人:童田惠。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法定代表人:周炯。本院在审理刘某甲与文某、重庆南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自愿撤回本案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审判员 毛宏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道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