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执2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安徽省宣城市扶生医药有限公司与汪瑞诊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宣城市扶生医药有限公司,汪瑞诊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2789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宣城市扶生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方双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汪瑞诊所,住所地安徽省泾县。负责人:汪瑞。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宣城市扶生医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汪瑞诊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1802民初289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17490元及违约金(以12310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20日起算,以518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6日起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至付款之日),并承担本案受理费400元、执行费168元。本院在执行中,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此事实,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冯龙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