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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行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振盈与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盈,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济南市历城区港沟街道章锦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行初489号原告刘振盈,男,196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刘振刚(系原告刘振盈之弟),男,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徐群,主任。委托代理人薛贵宾,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会丽,山东鲁舜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济南市历城区港沟街道章锦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芳明,主任。原告刘振盈因诉被告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第三人济南市历城区港沟街道章锦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章锦村委会)行政其他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振盈诉称,2012年11月30日,被告发布文件成立章锦办事处,负责章锦村拆迁安置。2013年2月17日,被告的派出机构章锦办事处(筹)和出口加工区派出所成立章锦村拆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章锦村拆迁安置工作。办事处主任蔡延强任组长,派出所所长王栋,村委会主任李芳明任副组长。2014年1月29日,综保区发布文件济综筹发(2014)1号《济南综保区筹委会关于章锦片区拆迁安置的实施方案》,作为章锦村的拆迁安置方案。原告认为该文件不具有合法性。2014年2月9日,章锦办事处(筹)和村委会联合发布《致章锦村民的一封信》称“4月1日未完成拆迁的村委会随时组织帮助拆迁”“不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果自负”,被告明目张胆地威胁原告,违反法律规定。2014年3月18日,被告高新区管委会授意村委会停止对章锦村停止供水。2014年3月23日,章锦办事处(筹)强迫原告签订《关于盈英旺养猪场搬迁及土地租赁费的补偿协议》,在协议中要求乙方保证在2014年3月25日前签订《章锦村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按时完成拆迁。2014年3月25日,章锦办事处(筹)和村委会用欺骗、强迫手段,和原告签订《章锦村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该协议违反《民法通则》58条。2014年6月26日,在未补偿的前提下,趁家中无人被告强行将原告房屋拆除。2014年10月24日,济南市国土资源局称“章锦村宅基地尚未进行征收”,2014年11月18日,济南市国土资源局称“章锦村旧村改造方案未制作”。2017年4月14日,济南高新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济南高新区国土规划建设管理局出具“冻结通告”,但被告不具备下发文件,征收拆除原告宅基地及房屋的资格。综上,被告征收我家宅基地及房屋没有合法手续,未补偿先拆迁违反法律规定,现依法向贵单位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确认《章锦村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效;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诉的“章锦村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未编号)”由甲方章锦村委会、乙方刘振盈、丙方章锦街道办事处签订,该协议第十二项载明“丙方负责指导协助甲乙双方在拆迁各环节的工作落实及安全保障工作。”据此,上述协议权利义务的主体系甲方、乙方,丙方章锦街道办事处(被告高新区管委会)与原告刘振盈不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原告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章锦村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其起诉,应予驳回。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振盈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吉锋人民陪审员  杜宪芳人民陪审员  牛泉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志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