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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行终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国平诉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国平,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沪01行终3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国平,男,196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联航路1515号。法定代表人陆彬文,镇长。委托代理人姚丽佳,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薛丽蓉,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国平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2行初4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6年10月8日,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浦江镇政府)收到张国平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浦江镇XX村XX组动迁,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八条……所规定贵镇政府保存同意一、批准文件;二、拆迁计划;三、拆迁方案;四、房屋拆迁许可证;五、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以上五条的复制件信息”。2016年10月26日,浦江镇政府向张国平出具编号为2016-63-01《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告知张国平补正申请,明确所需要申请的内容,并于同日邮寄张国平。次日,浦江镇政府收到张国平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张国平申请“依法获取贵镇府保存同意,关于XX村XX组动迁,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日发布199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八条……所规定‘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复制件信息。”2016年11月14日,浦江镇政府向张国平出具编号为2016-63-03《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再次要求张国平补正申请,明确所需要申请的内容,并向张国平邮寄上述《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2016年11月18日,浦江镇政府收到张国平补正后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张国平向浦江镇政府申请公开“依法获取贵镇政府制作保存同意关于浦江镇芦胜村十组动迁,依法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八条……之内容所规定的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复制件信息”。2016年12月8日,浦江镇政府对张国平作出了2016-63-08《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答复张国平,经审查,张国平提交的材料不符合《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要求,不适用于《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浦江镇政府不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作出答复。张国平收到《告知书》后不服,起诉至原审法院,请求撤销《告知书》,并依法重新作出答复。原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浦江镇政府具有受理和处理向该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职权。浦江镇政府收到张国平的申请后,认为申请内容不明确而要求补正,在审查张国平补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告知书》并送达张国平,执法程序合法。《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提交载明下列内容的申请书:(二)明确的政府信息内容,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本案中,张国平经补正后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描述为“依法获取贵镇政府制作保存同意关于浦江镇芦胜村十组动迁,依法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八条……之内容所规定的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复制件信息”,浦江镇政府经审查后认为该补正后的申请仍无法指向特定政府信息,故认为张国平的申请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要求并据此作出了《告知书》,并无不当。张国平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张国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张国平负担(准予免交)。张国平不服,上诉至本院。上诉人张国平上诉称:其申请公开的批准文件等信息应该存在,否则芦胜村十组地块上新建的楼房即为违法建筑,应当拆除。被上诉人浦江镇政府不公开信息违法。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被上诉人浦江镇政府辩称:上诉人张国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补正申请的表述不清,不能指向特定政府信息。被上诉人据此作出《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浦江镇政府具有受理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本案中,上诉人张国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其要求获取信息的特征描述经补正为:“依法获取贵镇政府制作保存同意关于浦江镇XX村XX组动迁,依法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八条……之内容所规定的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复制件信息”。被上诉人收到申请及补正材料后,按照特征描述进行审查后,认定上诉人要求获取的信息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要求,并告知上诉人。被上诉人制作《告知书》的行为符合《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规定,并无不当。被上诉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法定期间内作出《告知书》并寄交上诉人,行政程序亦符合《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规定。综上,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张国平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张国平负担,本院准予免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岳婷婷代理审判员  宁 博代理审判员  刘智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贾 菁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