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1民申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镇江市京口区金诚房产服务中心、韩惠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镇江市京口区金诚房产服务中心,韩惠平,吕融,张文豪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申7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镇江市京口区金诚房产服务中心,住所地镇江市桃花坞新村十一区30号松盛花苑(1-7)网点房。投资人:谢文霞,该服务中心经理。委托代理人:丁红枫,江苏国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忠,江苏国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韩惠平,男,汉族,1957年10月7日生,,住镇江市润州区桃园。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吕融,女,汉族,1960年2月8日生,,住镇江市润州区桃园。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文豪,男,汉族,1967年2月13日生,,户籍地镇江市。再审申请人镇江市京口区金诚房产服务中心因与被申请人韩惠平、吕融、张文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5)京民初字第28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镇江市京口区金城房产服务中心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于 竞审判员 章晓东审判员 成宝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迎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