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1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姜小燕、陆中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广东,姜小燕,陆中平,姜梅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11执132号申请执行人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姜小燕,女,1978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丹阳市。被执行人陆中平,男,1976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丹阳市。被执行人姜梅梅,女,1953年4月26日生,汉族,,住丹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广东与被执行人姜小燕、陆中平、姜梅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广东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1111民初1774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之祥审判员 孙国根审判员 牟宗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堵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