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1执恢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宜宾福安物流有限公司与陈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宾福安物流有限公司,陈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恢83号申请执行人:宜宾福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小北街小北社区62号,组织机构代码67142640-8。法定代表人:邓秀英,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陈铿,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在执行宜宾福安物流有限公司与陈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宜宾民初字第217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文财审判员 刘秀伟审判员 陈文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 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