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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通江佳宝食品便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通江佳宝食品便民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民初14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巧,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通江佳宝食品便民店,经营场所: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诺江镇诺江中路***号,经营者:邬双红。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通江佳宝食品便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立审 判 员  赖 敏审 判 员  吴 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易阳梅书 记 员  朱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