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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02

案件名称

陈恒刚与王万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恒刚,王万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3执172号申请执行人陈恒刚,男,1980年3月28日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万红,男,1973年4月15日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陈恒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万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的(2016)渝0243民初40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恒刚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王万红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恒刚借款本金44000元及利息,以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700元、执行费56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查询平台查询王万红银行存款及车辆、房屋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王万红名下有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对王万红名下位于彭水县的房屋已依法予以查封。本院还向彭水县工商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企业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企业登记。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万红是重庆市彬宇劳务有限公司的派遣员工,本院已依法扣留王万红在重庆市彬宇劳务有限公司的每月工资收入130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经采取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王万红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243执17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可持本裁定及相关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永勇代理审判员  冉龙腾代理审判员  罗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从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