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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4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4383号原告:王某某。被告:胡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退还原告150元。审判员  刘文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天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