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4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4383号原告:王某某。被告:胡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退还原告150元。审判员 刘文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天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