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执2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简晓华、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简晓华,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2151号申请执行人:简晓华,男,1969年3月9日生,回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59号增1号。法定代表人:宋琦,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简晓华与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0元,期限为一年;二、划拨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银��存款9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任遵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钦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