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4财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郝慧山、郝兵与岳树芳、易炳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郝慧山,郝兵,岳树芳,易炳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4财保107号申请人郝慧山,男,195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申请人郝兵,男,1977年3月4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委托代理人吴晓萍,高邮市衡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岳树芳,男,1987年5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汤阴县人,住河南省汤阴县。被申请人易炳勇,男,197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汤阴县人,住扬州市邗江区。申请人郝慧山、郝兵与被申请人岳树芳、易炳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苏K×××××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保全金额为5万元,并已向法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岳树芳驾驶的被申请人易炳勇所有的苏K×××××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保全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国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厉爱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