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3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梁兵与杨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兵,杨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3民初110号原告:梁兵,男,195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焕金(系原告长子),男,1985年6月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呼和浩特铁路局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焕银(系原告次子),男,1993年11月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告:杨财,男,194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梁兵与杨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梁兵因已经申请工伤鉴定,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兵撤诉。案件受理费1702元,减半收取计851元,由梁兵负担。审判员 王红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凡 丽 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