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3执1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裴利利与被执行人焦作市盛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利利,焦作市盛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3执1553号申请执行人裴利利,女,1982年12月0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被执行人焦作市盛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法定代表人:周战平。申请人裴利利与被执行人焦作市盛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6)豫0823民初2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提供不出其他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0823民初24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和其他线索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中全审判员 王正超审判员 宋彩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岳庆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