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特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北京发祥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发祥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张某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特227号申请人:北京发祥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密云区密云镇兴云小区14-4-3-306。法定代表人:史博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玉娟,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某,男,1991年4月20日出生。申请人北京发祥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张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受理立案材料后,北京发祥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材料。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发祥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申请材料,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北京发祥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审 判 长 玄明虎审 判 员 王蕾蕾代理审判员 梁 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乔文鑫书 记 员 范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