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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7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米想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译随行资讯有限公司、邓俊浩劳动争议2017民终7130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米想科技有限公司,邓俊浩,北京译随行资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71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米想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瑛,经理。委托代理人:肖剑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小辉,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俊浩。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译随行资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费丹苹。上诉人米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想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5民初1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驳回米想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确认米想科技有限公司与邓俊浩自2015年7月6日起至2015年9月13日止存在劳动关系;三、米想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支付2015年8月6日至2015年9月13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3972.4元给邓俊浩。如果当事人逾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米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判后,上诉人米想公司不服,上诉请求:1、米想公司与邓俊浩自2015年7月6日起至2015年9月13日止不存在关系;2、米想公司无需支付邓俊浩2015年8月6日至2015年9月13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3972.4元;3、本案诉讼费由邓俊浩承担。上诉事实和理由:邓俊浩主张其2015年7月6日入职米想公司工作,任职新媒体运营,工资3200元,于2015年9月13日离职。事实上邓俊浩为北京译随行资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译随行公司)的员工,与米想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米想公司无需支付邓俊浩任何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基于以上事实,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广州市中级法院上诉,请依法支持米想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被上诉人邓俊浩答辩称:我方对原审判决结果没有异议,具体答辩意见如下:1、我方从入职后所用到的规章制度均是用米想公司的,智业家公司是我们团队下面的一个项目,智业家分公司是没有招聘资格,我方与米想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米想公司的上诉不成立,我们的入职通知书由米想公司发放,2015年9月17日前的工资也均由米想公司或其股东发放,我们均在同一个办公室工作,只是从事智业家、译随行等不同项目工作。被上诉人译随行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亦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二审期间,米想公司、邓俊浩及译随行公司均没有向本院提交新证据。本院认为:根据米想公司的上诉及邓俊浩的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1、米想公司与邓俊浩是否存在劳动关系;2、米想公司是否需向邓俊浩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对于上述争议焦点,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的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均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米想公司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没有提交新的证据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米想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米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杨玉芬审判员  何慧斯审判员  苏韵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婷张树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