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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民初1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苏某与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1082号原告:苏某。被告:商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与被告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商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对被告商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审判员  韩颖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晓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