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民初1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苏某与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1082号原告:苏某。被告:商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与被告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商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对被告商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审判员 韩颖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晓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