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4执恢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于永强与刘光泉白崇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永强,刘光泉,白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4执恢29号申请人:于永强,男,汉族,饶河县饶河镇居民。被执行人:刘光泉,男,汉族,饶河县饶河镇居民。被执行人白崇杰,男,汉族,饶河县饶河镇居民。于永强与刘光泉,白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饶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015)饶商初字第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永强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永强与被执行人刘光���,白崇杰自行和解,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于永强与刘光泉,白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2015)饶商初字第7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永强于刘光泉,白崇杰自行和解,已履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佳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伟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