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民初4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刘冬与马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冬,马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4380号原告刘冬,男,1985年12月27日生,汉族,职员,现在榆树市华鸿世纪铭城14栋5单元401室。被告马贺,女,1991年1月19日生,汉族,沟通,现在榆树市培英街二委14组。原告刘冬与被告马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由于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经履行给付义务,现原告要求撤回被告的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冬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 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永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