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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81民初3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曹文周与刘成顺、郝江波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文周,刘成顺,郝江波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1民初3800号原告:曹文周,男,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刘成顺,男,195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遵化市。被告:郝江波,男,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文周诉被告刘成顺、郝江波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文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文周负担。审 判 员 梁玉娟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刘玉莹书 记 员 高韶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