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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2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念乡肉业有限公司与蔡镇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念乡肉业有限公司,蔡镇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2441号原告深圳市念乡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建安一路29号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62991XE。法定代表人欧卓燊。委托代理人方昭,广东深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镇斌,男,汉族,1987年5月15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陆丰市,上列原告深圳市念乡肉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蔡镇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原告货款30694元,特向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猪肉款人民币30694元及逾期利息750元(利息自2016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暂算至起诉日,以后计算至付清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0694元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蔡镇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念乡肉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069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以人民币30694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6年6月1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 常 春人民陪审员 徐 小 妹人民陪审员 李 柳 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姚聃(兼)书 记 员 买 晓 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