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724民初1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李仁书、蔡茂华、唐章梅、李文洁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仁书,蔡茂华,唐章梅,李文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4民初1954号起诉人:李仁书,男,生于1975年1月17日,汉族,四川省大竹县人,住四川省大竹县。起诉人:蔡茂华,女,生于1969年2月28日,汉族,四川省大竹县人,住四川省大竹县。起诉人:唐章梅,女,生于1993年6月3日,汉族,四川省大竹县人,住四川省大竹县。起诉人:李文洁,男,生于2005年5月14日,汉族,四川省大竹县人,住四川省大竹县。法定代理人:李仁书,男,生于1975年1月17日,汉族,四川省大竹县人,住四川省大竹县。法定代理人:蔡茂华,女,生于1969年2月28日,汉族,四川省大竹县人,住四川省大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四川天倚律师事务所律师。2017年6月27日,本院收到李仁书、蔡茂华、唐章梅、李文洁的起诉状。起诉人李仁书、蔡茂华、唐章梅、李文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大竹县东柳街道黄家坝社区给付四名起诉人土地赔偿费用30000元;2.案件诉讼费用由大竹县东柳街道黄家坝社区承担。事实和理由:起诉人李仁书于2001年从原乌木镇永兴村迁入大竹县东柳街道黄家坝社区。李仁书与蔡茂华结婚后生育子李文洁。蔡茂华及其与前夫生育的女儿唐章梅因结婚迁入。李仁书自2000年迁入黄家坝社区第9居民小组时就获得土地承包经营,也按规定缴纳了国家提留款及有关款项,2011年7月14日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11年12月6日黄家坝社区第9居民小组因征地获得补偿费1358993元,2014年7月1日因园区水渠改道,即纵3穿横3、横4道路两个建设项目,获得补偿款116521.65元、539932.55元,三次总计2015447.2元。黄家坝社区,前三次征地补偿款是采取征用哪个组的土地,就由哪个组的村民参与分配。其他村民已分得土地款,但起诉人李仁书一家未分得征地补偿款。本院经审查认为,土地被征收后,统一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款,实际上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基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村民小组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李仁书、蔡茂华、唐章梅、李文洁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龙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邹佳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