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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1263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陈平云、曹妙玲等与佛山市顺德区巴禾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平云,曹妙玲,汤水英,黄俊贤,卢永亮,林爱兴,伍雪梅,梁凯芳,伍雪,佛山市顺德区巴禾通风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1263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平云、曹妙玲、汤水英、黄俊贤、卢永亮、林爱兴、伍雪梅、梁凯芳、伍雪女、曾林生、谢天觉、王春敏、卢梓刚、莫敬谊、李汝生、蔡光琼、梁雪慧、梁丽梅、伍尚唐、伍雪柳、吴汝振等21人(身份详见案件)。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巴禾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光大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卢展鸿。申请人陈平云、曹妙玲、汤水英、黄俊贤、卢永亮、林爱兴、伍雪梅、梁凯芳、伍雪女、曾林生、谢天觉、王春敏、卢梓刚、莫敬谊、李汝生、蔡光琼、梁雪慧、梁丽梅、伍尚唐、伍雪柳、吴汝振等21人与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巴禾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顺劳人仲案非终字[2016]289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巴禾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的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陈平云、曹妙玲、汤水英、黄俊贤、卢永亮、林爱光、伍雪梅、梁凯芳、伍雪女、曾林生、谢天觉、王春敏、卢梓刚、莫敬谊、李汝生、蔡光琼、梁雪慧、梁丽梅、伍尚唐、伍雪柳、吴汝振等21人2014年12月至2015年12月的工资1366245元以及经济补偿金523671元,共计1889916元。因义务人佛山市顺德区巴禾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陈平云、曹妙玲、汤水英、黄俊贤、卢永亮、林爱兴、伍雪梅、梁凯芳、伍雪女、曾林生、谢天觉、王春敏、卢梓刚、莫敬谊、李汝生、蔡光琼、梁雪慧、梁丽梅、伍尚唐、伍雪柳、吴汝振等21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本院在(2016)粤0606执12639、12643号案中查封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巴禾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注塑机等机械设备一批,并委托广东贵源土地房地产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评估价为178920元;并于2017年1月8日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变卖)平台举行公开拍卖,以337920元拍卖成交;另本院在(2015)佛顺法执字第10450号案中评估、拍卖被执行人位于顺德区勒流街道光大社区光明路的房产一间,所得的执行款项16340100元,本院已支付给其他申请执行人,截止至2016年10月31日止,尚余房产拍卖余款119788.62元,以上共得执行款457706.62元,该执行款项经本院进行分配,申请执行人分配得执行款233461.47元。因被执行人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义务的情形,本院依职权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已执行标的为249561.47元(含执行费1100元),未执行标的为债务1547322.0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除上述已处理的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1263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 湘执行员 麦 栋执行员 洪业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涂素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