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2执2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吴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陈某,杨某,陈某1,陈某2,魏某,武汉XX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市XX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湖北XX汽车轮胎销售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XX轮胎服务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2执2048号申请执行人吴某。被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陈某1。被执行人陈某2。被执行人魏某。被执行人武汉XX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武汉市XX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北XX汽车轮胎销售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武汉市东西湖XX轮胎服务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杨某、陈某1、陈某2、魏某、武汉XX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北XX汽车轮胎销售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XX轮胎服务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某、杨某、陈某1、陈某2、魏某、武汉XX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北XX汽车轮胎销售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XX轮胎服务部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