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5民初1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詹海金与郑土春、余秋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海金,郑土春,余秋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桂0105民初1516号原告詹海金,男,汉族,1978年2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代理人谢冬梅,广西桂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代理人蒙汗英,广西桂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土春,男,汉族,1984年6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余秋苹,女,汉族,1985年8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詹海金诉被告郑土春、余秋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詹海金的委托代理人蒙汉英、被告郑土春、余秋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郑土春、余秋苹共同返还原告詹海金欠款744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郑土春、余秋苹支付原告利息5952元(自2016年12月31日起暂计至2017年4月30日,按年利率24%计算,以后的利息继续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郑土春于2015年10月1日向原告詹海金借款60000元整,借款期限为12个月,2016年8月1日前还清,到期后一次性归还本息,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和收据。借款到期后被告郑土春未能按时还款,被告郑土春于2016年10月30日向原告詹海金承诺:欠原告本金60000元、利息14400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还清;如逾期不还,愿意以744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被告余秋苹与被告郑土春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仍未归还,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利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郑土春、余秋苹在2018年1月31日前偿还原告詹海金35000元;如被告郑土春、余秋苹未能按时偿还上述欠款则须向原告詹海金支付逾期利息(以所欠款项为基数,自2017年5月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方式:由被告将35000元支付至原告指定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户名:詹海金,账号:62×××17,开户行:农业银行江南支行)二、诉讼费904.5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建湘人民陪审员 刘吉兴人民陪审员 雷艳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苏春倩 关注公众号“”